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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行政处罚公告24
2023-03-31 02:03:00
来源:
甘孜藏族自治州水利局
阅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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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名称: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取水案

2023年1月10日,甘孜州水利局暗访组对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色玉电站进行检查,发现孔泥坝河道色玉电站取水口下游30米以下的河道处于完全干涸状态。在该电站取水口下游30米处的河道内另设有拦河堰沟,有水泥浇筑水池和两根输水钢管,在水池内装有水泵,形成了一个完整的取水设施,整个取水设施被掩埋在乱石下面。

2023年1月10日,甘孜州水利局依法对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非法取水的行为进行了立案调查。

经查: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属的色玉电站在2013年修建大坝时在取水口下游30米处修建了水池和堰沟,用于取用大坝渗漏下来的水。2022年11月26日,因发电水量不足就启用水泵将下泄生态流量水全部抽回大坝用于发电,共计取水124.0万m³。当事人也承认色玉电站非法取用下泄生态流量水用于发电的事实。康定县色玉征嵘电力开发有限公司所属色玉电站非法取水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有偿使用制度的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取得取水权。但是,家庭生活和零星散养、圈养畜禽饮用等少量取水的除外。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征收管理水资源费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六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依据职权,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补救措施,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取水许可证:(一)未经批准擅自取水的;(二)未依照批准的取水许可规定条件取水的。”的规定进行处罚。该案违法事实清楚,属于水行政处罚机关管辖,且未超过追究时效,现决定依法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在孔玉乡孔泥坝沟非法取水的违法行为;限期于2023年1月12日前拆除非法取水设施;罚款人民币100000.00元整(大写:壹拾万元整)。

特此公告

甘孜州水利局

2023年3月31日